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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游网 > 平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平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保险方案明细
保险金额(RMB) |
|||
黄金型 |
白金性 |
钻石型 |
|
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额 |
7万 |
17万 |
27万 |
交通意外身故保额 |
// |
10万 |
20万 |
意外医疗保额 |
0.5万 |
0.5万 |
0.5万 |
意外住院津贴保额 |
30元/天 |
40元/天 |
100元/天 |
保险期限 |
保费(RMB) |
||
1-3天 |
3 |
9 |
15 |
4-7天 |
6 |
16 |
27 |
8-15天 |
8 |
25 |
40 |
承保说明
1:该保险产品由平安保险公司提供,购买时务必详细阅读《保险条款》。
2:保险对象:凡1-76岁身体健康人员均可参加本保险。
3: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即游客)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残疾、或因意外伤害原因引起的医疗费用,乙方按规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故造成身体受到的客观伤害。)
4:保险期限:被保险人旅游期间。
5:限购份数:每人限购1份,多购无效。
理赔说明
1、被保险人或其家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环游网(40088-95139),否则,将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环游网增加的查勘、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缓除外。
2、环游网将通知平安指定人员指导被保险人或其家人办理索赔事宜。
重要说明
1、能够理赔的医院:
(1)医保定点的二甲(区中心)医院;
(2)医保定点的三甲(大)医院,
(3)医保定点的一级医院(地段医院、乡卫生院) 仅限换药、打针;或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危及生命抢救。不能配药、住院手术治疗。
(4)在外省市就医,同样应参照医保规定。
2、不能理赔的医院:
(1)所有的民办医院、私立医院、个体诊所;
(2)治疗一段时间出院后,转入其它医院,进行休养、疗养;
(3)所有的非医保定点的部队医院;
(4)因意外事故可就近就医,但三天后必须转入规定医院。
3、医药费理赔时的注意点:
(1)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按条款约定计赔;
(2)医药费右边有药品明细的部分必须保留;
(3)住院治疗者需提供住院医疗清单及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
(4)无病史的医药费不能理赔;
(5)自费、分类自负医疗费不能理赔;
(6)不属理赔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不能理赔;
(7)药店购买的医药费不予理赔;
(8)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不能理赔;
4、理赔所需材料
申 请 项 目 |
应 备 文 件 |
1. 保险单(凭证)原件/复印件(由乙方提供) |
意外住院津贴 |
1.3.5.11 |
|
意外医疗 |
1.2.3.4.6.11 |
|
意外烧烫伤 |
1.3.4.5.11 |
|
意外骨折津贴 |
1.3.4.5.11 |
|
遗体遣送 |
1.4.5.8.9.10.11.13.14.15 |
|
意外身故 |
1.4.5.8.9.10.11.13.14 |
|
意外伤残 |
1.3.4.5.11.12 |
|
急性病身故 |
1.4.5.8.9.10.11.13.14 |
5、骨折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序号 |
骨折类别 |
骨骼完全折断 |
骨骼不完全折断 |
骨骼龟裂 |
给付日数 |
给付日数 |
给付日数 |
||
1 |
鼻骨、眶骨 |
14日 |
7日 |
4日 |
2 |
掌骨、指骨 |
14日 |
7日 |
4日 |
3 |
跖骨、趾骨 |
14日 |
7日 |
4日 |
4 |
下颔骨(齿槽医疗除外) |
20日 |
10日 |
5日 |
5 |
肋骨 |
20日 |
10日 |
5日 |
6 |
锁骨 |
28日 |
14日 |
7日 |
7 |
桡骨 |
28日 |
14日 |
7日 |
8 |
膑骨 |
28日 |
14日 |
7日 |
9 |
肩胛骨 |
28日 |
17日 |
9日 |
10 |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1 |
骨盆(包括髂骨、耻骨、坐骨、骶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2 |
颅骨 |
50日 |
25日 |
13日 |
13 |
肱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4 |
桡骨及尺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5 |
腕骨(一手或双手) |
40日 |
20日 |
10日 |
16 |
胫骨或排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7 |
踝骨(一足或双足) |
40日 |
20日 |
10日 |
注:
(1)本合同所称的椎骨包括颈椎、胸椎、腰椎骨折,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骨折。
(2)压缩性骨折指因外力导致椎骨的椎体部分发生压缩、变形或爆裂。
(3) 因意外事故单独或直接导致肢体的断离则按照断离处骨的开放性骨折给付,肢体断离处远端任何骨的骨折将不获得给付。
6、未满18周岁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66周岁(含)--76周岁(不含)保险金额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76周岁以上不承保
7、突发急性病身故范围:
(1)高热(成人38.5度、小儿39度以上);
(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疾病所致休克;昏迷;癫痫发作;
(4)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5)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6)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7)疾病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
(8)各种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
(9)急性过敏性疾病;
- 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出现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平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50%为限。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50%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20%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如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将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按规定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均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八)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乘坐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
【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或踏上商业营运的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火车车厢或离开该轮船甲板止的期间。
【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商业营运的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汽车车厢止的期间。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
第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100% |
第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第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第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第 |
二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第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5% |
第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第二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每天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800元。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所属行业分类对应的费率计收,具体金额见附表。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行业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行业,依照本公司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差额按日数比率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未满期净保费。危险程度增加后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属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中的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投保人数必须占投保单位在职人数的75%以上。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计划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旅行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所列烧烫伤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不同烧烫伤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若烧烫伤项目所属烧烫伤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合并前次烧烫伤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三天内接受治疗的,当该次治疗在一百八十天内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时,本公司就超过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在境外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五)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每天约定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不能提供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十四)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三)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计收。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为境外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残疾,须提供残疾发生地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烫伤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七)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八)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旅行〗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等必须离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行为。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医保定点医院。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共交通工具〗指具备当地政府当局规定的客运资格并获得客运许可的飞机、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但是,用于租赁的车辆、出租车、用于观光的空中飞行设施除外。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
第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100% |
第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第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第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第 |
二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第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5% |
第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
项 目 |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
给付比例 |
头颈、手部 |
一 |
不少于8% |
100% |
二 |
不少于5%但少于8% |
75% |
|
三 |
不少于2%但少于5% |
50% |
|
身体(不含头颈、手部) |
四 |
不少于20% |
100% |
五 |
不少于15%但少于20% |
75% |
|
六 |
不少于10%但少于15% |
50% |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二)未告知的既往病;
(三)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既往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旅游保险Q&A
什么是旅游保险
通常谈到的旅游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旅行社责任险,一种是旅游意外伤害险。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正规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游客一旦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可享有该项保险的权益。但是,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很狭小的,它只对由于旅行社的责任疏忽和过失产生的游客损失进行赔偿,往往这并不容易判断;旅游保险的另一种是旅游意外伤害险,这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建议游客最好购买这种保险,因为它比较经济实惠,保障范围也相对较广,游客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不同保障范围和保额的保险产品。
旅游保险的作用?
游客外出旅游的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造成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如果购买了相应的旅游保险产品,则可以对于游客所受到的损害情况作出一定的补偿。
哪些人需要购买旅游保险?
1、随旅行社组团旅游者
2、自驾游、徒步旅行和探险爱好者
3、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或其他活动的
4、拓展训练公司组织客户训练时
5、户外店或论坛管理者组织会员出游者
6、出差时间长、出差地点安全因素存在问题的出差者如导游等
7、户外活动的举办方
8、以上所列出旅游形式以外的旅游活动参加人员
旅游意外险一般包含哪些保障范围?
一般的“旅游保险”的保障范围大致分为四部份:人身意外保障、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财物保障、个人法律责任保障。
(一)人身意外保障:由于意外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伤残而给予一笔预先约定的金额。 (二)医疗费用保障:在旅途中因意外而引致的医疗费用开支。大部份的旅游保险都是只保障因意外造成之医疗开支,但亦有少部份的保单可同时保障在旅途中因疾病而带来的医疗支出。
(三)个人财物保障:保障在旅途中,财物因意外损毁或被盗窃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个人法律责任保障:在旅途中受保人因疏忽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被追讨索偿的保障。 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发出的保单条款可能有异,因此保障范围可有不同。
购买旅游保险时需要注意什么?
在购买保险时,建议仔细研读所购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搞清楚该保险保些什么,有哪些是不保的。
我如何知道是否已成功购买保险?
在订购旅游产品成功后,我们将在您出游前一个工作日为您投保,旅游期间您可以拨打40088-95139来查询您的保险情况。
出险时需要注意什么?
出险时请在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或者旅行社进行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保留好医院证明等相关单据,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审核与理赔。
旅程平安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乘坐商业营运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其中每一交通工具的最高限额如下:飞机40万;火车、轮船20万;汽车2万。 保费:20元 保险期限:10天
保障特点:
针对节假日出行或商务出行的被保险人提供交通工具的意外保障
投保规则:
1、投保规定:本险种只接受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为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年龄限0—80岁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人群(无残疾)。
2、保额限制:每一被保险人投保旅程平安卡以4份为限。
3、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障天数为10天,乘火车、轮船及汽车的保险责任自在PA18网站上注册被保险人的相关保险信息并得到保单号码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坐飞机的保险责任自获取电子保单号、通过机场安检门开始生效。保险责任终止时间为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4、保险凭证: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对旅程平安卡投保的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
5、本保险卡不接受挂失,请投保人注意保存。本保险不接受撤保、退保和加保。
6、保险金申请:发生保险事故后,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发生之日起三天内)凭电子保险单号、旅程平安卡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将尽快按照有关条款履行给付责任。
7、年龄在18周岁以下被保险人,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超出保监会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其它地区为5万),超出限额部分的保险责任无效。
关于环游网 > 我的环游
什么是“我的环游”?
“我的环游”是环游网为个人用户提供的获取个性化服务、查询交易信息、管理社区内容的“管家式”功能平台。由“旅游计划”、“社区管理”、“偏好设置”、“历史订单”、“积分兑换”和“我的商联卡”等模块组成。通过各具特色的模块,环游会员能在“我的环游”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对“社区互动”中发的贴子 、写的游记、拍的照片等进行管理,并且通过“我的好友”功能结识众多喜欢旅游、热爱生活的朋友。在“我的环游”里,会员还能通过“旅游计划”为自己预约所需的特色服务。当您订制了个性化服务后,将由环游网专业的旅游顾问按照您的需求,为您提供各项服务。“我的环游”是环游个性服务产品的入口,也是功能强大的个人管理平台,同时代表一种服务理念,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思想。
如何在“我的环游”中定制我的旅行计划?
环游的旅游计划是环游网为广大用户准备的一项贴心服务功能,在本模块中您只需要提前订制所需的个人产品,将获得环游的专项支持。在订制各专项产品时,您还可以通过“备注”的方式,将您需要的具体服务填写,交由环游为您解决。
添加并管理您个人或者家人的旅游计划,订制完成,如果您愿意提交给环游,此时环游客服人员将收到您的具体要求,将有专人提前按照您的要求为您提供旅游服务。环游将分析会员的需求,定期发送精准的促销信息,并设计高价值的优惠服务,为您的旅游计划的实施提供方便。
第一步、录入属于我个人旅行日记,记录一份令人回忆的旅游心情。

第二步、根据操作提示,向环游客服发送服务要求预订满意的机票、酒店等。

如何在“我的环游”中管理我的社区信息?
环游网是一个综合类的旅游门户网站,在环游网上您能实现交友、发帖、写游记、传照片等等多种功能,而我的环游中的社区服务模块则是为您提供了一个统一管理这些功能的界面,在这里您可以对自己的社区信息、交友情况进行管理,查看;同时您也能通过该模块,及时地查看到朋友给您的回复反馈,以及您的好友情况。

如何在“我的环游”中设置我的旅游产品偏好?
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生活习惯、都会有自己的个人偏好。如何调和大家各自的偏好习惯?如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通过偏好设置,当您乘飞机的时候,我们能知道您喜欢乘坐东方航空公司的航班;当租车的时候,我们知道您喜欢黑色的奥迪;当住宿的时候,我们知道您喜欢四星的海景房。当您在我的环游中留下您的习惯,您将获得习惯的高品质生活。
在“我的环游”中如何管理我的交易信息?
提供历史订单查询、积分消费情况明细,商联卡情况查看等功能。曾经的消费,过往的积分一列列都将在“我的环游”中得到体现,真正做到了消费的明晰化,将有助于您的财务管理以及日常消费预算。另外,通过环游积分兑换系统,您可获得适合自己的保险理财产品,最终获得投资回报。